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不得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规模、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
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相关的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预计总额。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但是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年度发生额进行预测,并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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