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三名,且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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