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健全 ESG 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可以有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
(三) 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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