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2]第 181-9 号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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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即在本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签名的律师
德业股份/公司 指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指
案)》 励计划(草案)》
注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
本次注销 指
行权的 2.3539 万份股票期权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德业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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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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