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应按照
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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