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及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共创草坪”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共创草坪实行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下称“本次预留授予”)及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下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共创草坪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创草坪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及本次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4 年 7 月 8 日,共创草坪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中长期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姜世毅先生回避表决,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2024 年 7 月 8 日,共创草坪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
于公司《2024 年中长期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且,监事会出具了《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文兵荣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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