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1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2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4
第五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以就任时确定的届满期限为准);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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