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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9:52:01 股吧网页版
冠盛股份:冠盛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
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1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2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3
第五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 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 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 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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