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 2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 ......5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7
第六章 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 8
第七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等的行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亦适用本制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进行审批、披露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三)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四)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五)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反担保方案(如须)。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判断,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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