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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冠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3
第四章 培 训......5
第五章 惩 戒......5
第六章 附 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配备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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