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审计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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