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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6:33:27 股吧网页版
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内部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察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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