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包括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以公司名义签
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若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部在办理对外担保时,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其他部门应予协助。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并对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评价和审核。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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