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 A 股股份总数的 2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安排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连)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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