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一
个月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获得批准后,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如发生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
(二)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投资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投资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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