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6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5-023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84,937,589.17 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发出商品已初步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
准备共计 1.42 亿元,此次计提减少公司 2024 年度利润总额 1.31 亿元(具体会计
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浙04民初49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磊
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浙04民初49号
涉案金额:184,937,589.1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起诉时间:2025年2月18日
受理时间:2025年2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汽车内饰材料研发、清洁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住所地在嘉兴市南湖区。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是一家汽车座椅面套专业生产厂家。
自2019年起,原告向被告一供应真皮、超纤皮、麂皮等产品。双方采用赊销模式,即先货后款、逐月滚动支付货款的交易方式。
2024年4月17日,被告一出具《企业询证函》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欠付原告已供货且已开具发票的应收账款为128,939,363.65元,该金额未包括原告已供货但尚未开具发票的应收账款金额。
鉴于交易过程中原告陆续收到被告一支付的部分货款,原告继续向被告一供应产品。经原告核对,截至2024年10月31日被告一总计欠付原告货款185,437,589.17元。其中:原告已供货并开票的应收账款155,995,185.32元;原告已供货但未开票的应收账款29,442,403.85元。
2025年1月,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00元后便不再付款,目前被告一欠付原告货款总额184,937,589.17元。
由于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期欠付货款,原告多次催告和沟通未果,导致原告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等,属于其因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由被告一予以承担。
另,因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系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对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浙江国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84,937,589.17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 5,595,258.05 元
(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分段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实际计至欠款清偿
完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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