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未经有效批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间担保的、为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公司持股比例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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