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咸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前不得擅自交易。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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