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重要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2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32,000,000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事项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做出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要求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2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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