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四)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五)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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