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
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
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任、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
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公司职工代表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1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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