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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9 17:36:39 股吧网页版
长鸿高科: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
业务”),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业务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材料采
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的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

2.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或销售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
持仓量不得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所需保值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期相匹配;

4.公司应当具有与套保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
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套保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中董事
会主要职责为:

1.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2.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3.在不超过股东会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年度计划;

4.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套
保业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拟定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4.审批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

5.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6.对子公司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的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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