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运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任期内被免职、主动请辞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丧失履职能力等)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一)提案人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明确的解除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告知其提案内容、会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该董事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且有权要求公司将书面陈述意见传达给全体出席股东。
(四)股东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陈述意见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董事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
起解任生效。
(一)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前,公司应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告知其提案内容、会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董事会应当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陈述意见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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