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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7:41:07 股吧网页版
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须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间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时与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
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伤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统一负责
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资产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
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
应会同企管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资产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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