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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7:41:07 股吧网页版
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单明晰、通俗
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
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
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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