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工
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必要时副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在董事会关于重大项目、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进行预沟通报告。
第四条 凡是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不得在事后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事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报告。对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事前或事中报告,不得事后报告。
第五条 属于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
会请示。凡是涉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第六条 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形式开展,原则
上年度和季度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他周期性报告可根据报告事项重要程度灵活掌握,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董事长直接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在完成工
作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若建议得不到采纳的,应按照董事会的意见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在不影响工作的
前提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经理层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条 一般报告: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向经理层
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经董事会授权,由经理层决策的各类事项和业务办理进展情况;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经营管理思路、各项重点指标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
况等,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工作报告: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
召开,经理层应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面反映上一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理层的履职情况,重点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年度各项指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创新及研发、资产管理及处置、重大投融资及项目建设、子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管理创新和经营创新举措、质量及安全环保;报告董事会决策执行、董事会授权执行情况等;
(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包括:经营管理思路、各项指标、重点工作计划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每月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日常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就
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沟通。
第十四条 突发(重大)事件报告:对于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应报告的
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影响净利润变动金额超过上年度净利润 10%的);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10%以上或影响净利润变动金额超过上年度净利润10%的的);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占上年度净利润的 10%或 1000 万元以上的);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含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金额);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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