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
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
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非职工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
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 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
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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