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信息的监督、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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