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
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审核、预计、实施、
监督、信息披露等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人报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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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办法
确定公司各关联方,并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公司各关联方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
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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