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已经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四)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第五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指标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的,不论金额,相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条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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