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管领导;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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