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
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同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
施。
公司财务部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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