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通知公司,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的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但对外担保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反担保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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