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
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 2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收购、合并、
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
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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