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证券投资具体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在批准投资额度内,具体证券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完成报批。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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