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6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7
第六章 附则......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结合《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向第三方提供股东贷款、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
(五)处置资产或股权投资;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股票、基金投资;
(八)债券、委托贷款及其它债权投资;
(九)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十)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
(十一)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及互换等)投资以及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产品;
(十二)其他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十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中国、公司股票上市地及对外投资目的地的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循决策科学化、行为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的准则。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科学评审,规范决策,防范投资风
险,争取合理的投资收益水平。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它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审签,提交公司总裁决策,或者按照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其他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则或指导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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