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选举及投票......3
第三章 当选...... 4
第四章 附则......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
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如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七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
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 所有股 东均有权
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三章 当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
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
数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可在下次公司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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