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任职资格......4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7
第四章 职权......10
第五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至少拥有3名独立董事,且公司董事会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系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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