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法律法规和 规定,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 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 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数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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