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厦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地披露,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在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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