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二〇二五年四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以下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