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 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
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2-28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已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其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法律文件”)。本所现就本次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引言 ...... 2
第二节 正文 ...... 3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3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9
四、结论意见 ......11
第三节 签署页 ...... 13
释 义
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的释义一致:
简称 含义
发行人、公司、至正股份 指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发行方案》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
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 指 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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