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资产过户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5-03-02-26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已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法律文件”)。
2025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至正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5 号),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根据审核注册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资产过户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补充,并构成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引言 ...... 2
第二节 正文 ...... 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3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4
三、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5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6
五、结论性意见...... 7
第三节 签署页 ...... 8
释 义
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的释义一致:
简称 含义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本次交易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至正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至正股份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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