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持股计划》”)等规定,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麦迪科技如下保证:麦迪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迪科技本次终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2025年9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
案)>的议案》。监事姜军先生及皇春萌女士参与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均已经回避表决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10月13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