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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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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州麦迪斯顿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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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
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
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
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
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
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
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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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
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
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
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
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
服务。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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