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独立性条件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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