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向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
公司根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 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公司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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