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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