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关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并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五)监督并检查公司 ESG 指标管理表现,就提升公司 ESG 表现进行研究和
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迟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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