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涉及到“股东大会”之表述,全部按照《公司法》之规定修订为“股东会”。
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1 为维护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为维护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兆易创新”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易创新或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3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8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9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9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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